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申請改名字最佳理由,以及派出所改名字需要什么正當理由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您貴姓?敢問閣下尊姓大名? 在古代,一個人的姓名代表著他的身份地位、族群背景和家族夙愿。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總有一些原因讓人有改名的想法。名字能不能隨便改?什么情況下可以考慮改?要改名通過什么途徑辦理?對此,上游新聞記者近日采訪了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請他們為大家一一解答。
姓名不建議隨便改,有正當理由可申請
古人重視姓名,不會輕易改名,除非忍不了。西漢大文豪司馬相如,原名叫“犬子”,類似“二狗子”的意思。成年后,司馬犬子覺得自己的這個名實在不雅,加上自己的偶像又是戰國名臣藺相如,干脆改名為“相如”。
現代人改名字的原因跟古人也差不多,因父母跟孩子間的時代不同,孩子長大后難免會對自己的名字不滿意,比如“尤勇馳、杜紫藤、朱逸群…”這類自帶諧音梗的名字,還有名字中生僻字,比如燊(shēn)、彧(yù)、廑(jǐn)等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困擾。
姓名能隨便改嗎?治安總隊表示,不行,也不建議,因改名涉及到當事人的戶口信息、學校畢業信息、社保信息、手機卡和銀行卡信息等諸多社會關系信息的更改,較繁瑣。但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比如名字有歧義、有諧音或有生僻字等情況,可按規定流程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更名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本市戶口居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正當理由,符合法律政策規定。未滿18周歲的,由父母或其監護人申辦;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由本人申辦;年滿18周歲的,由本人申辦。
改名需這些材料,可通過“警快辦”網上辦
變更姓名一般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為進一步方便群眾辦事,重慶公安深化戶籍改革,于近日推出了變更姓名“網上辦”便民舉措,在“警快辦”平臺上線了“變更更正姓名”的全程網辦功能,市民可進入“警快辦”公眾號首頁,點擊“辦事中心”、“戶政專區”,選擇“戶口登記主項信息變更”,點擊“變更更正姓名”,根據提示進行“在線申報”。
市民線上申報姓名變更需準備的“申請材料”為:申請書;變更更正人的居民戶口簿;年滿16周歲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變更的,還應提供親生父母或者養父母簽字同意手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提供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簽字同意手續);已滿8周歲的,還應提供本人簽字同意材料;父母或被監護人申請更正的,還應提供其與變更人關系證明(其中,居民戶口簿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或戶主與戶成員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變更為父母以外姓氏的,還應提供相應證明;電子簽名。
上游新聞記者 何艷 實習生 傅齡萱
編輯:夏洪玲
責編:林祺
審核:張松濤
遼寧沈陽,一劉姓男子因為酷愛“霸道”汽車,于是去派出所,想把自己的名字改為劉霸道,但是被派出所拒絕,男子不滿,將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派出所履行為其變更姓名的法定職責。
面對男的控訴,法院如何認定?
事情經過:
男子姓劉,是沈陽本地的人,男子十分喜歡汽車,尤其是對豐田的一款霸道汽車更是鐘愛有加,男子覺得“霸道”這兩個字實在是太好了。
既能將威武霸氣的形象體現的淋漓盡致,又能讓人產生一種威嚴感,男子想著要是自己的名字叫劉霸道,那該多好。
但是男子自己的名字卻叫劉某超,聽起來軟綿綿的,毫無力量感,但是因為是自己父母給自己起的名字,自己也無可奈何。
后來某一天,男子在網上無意中看到,有人因為不喜歡自己的名字,去派出所修改了自己的名字,男子大喜,居然還有這樣的事情,于是當天便來到轄區派出所,要求工作人員給自己改名字。
派出所工作人員問劉某超,要將名字改成什么,劉某超說,要將自己的名字改成劉霸道,工作人員問,為什么要將名字改成劉霸道,要知道改了名字以后,會引起一系列的變動。
劉某超說,自己非常喜歡豐田的霸道汽車,于是便想將自己的名字改成和汽車一樣的名字。
工作人員表示,修改自己的名字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是權利的行使要合理合法,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序良俗。
男子要將自己的名字改為劉霸道,霸道一詞在漢語的意思為,強橫,蠻不講理;借武力、刑法、權勢進行統治;強橫無理的人。
而男子因為喜歡豐田的霸道汽車而將名字改為霸道,要知道霸道汽車也就是現在的普拉多汽車,曾在幾年前因為廣告辱華,迫于壓力才改為普拉多。
男子將名字改為霸道,有違公序良俗,于是拒絕了男子改名字的要求。
男子多次和派出所交涉,均被拒絕,男子非常生氣,覺得派出所侵犯其決定自己名字的權利,于是將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派出所履行法定職責,為自己改名。
【法庭審理】
原告陳述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超訴稱,自己作為公民,擁有修改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派出所作為公權力機關,理應配合自己的要求,為自己改名劉霸道。
同時原告提交了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有修改姓名的權利和被派出所拒絕的事實。
被告表示
一、派出所具有接受公民修改姓名的職責是法律的規定。
二、對于拒絕劉某修改姓名的原因主要是因為:1、劉某超向公安機關提出更改姓名的理由為自己喜歡豐田“霸道”汽車,于是向公安機關提出更改自己的姓名為劉霸道,其理由不合理。
2、在漢語中,“霸道”一詞,依據百度百科解釋:1強橫,蠻不講理;2至君主憑借武力、刑法、權勢進行統治,與“王道”相對;3強橫無理的人。
3、劉某超提出因自己喜歡“霸道”汽車,于是提出更改名字為劉霸道。經查,2013年豐田“霸道”汽車因涉辱華廣告,引起了國人強烈不滿,迫于壓力豐田向公眾道歉并且將車名改為“普拉多”。
4、原告采用自己喜歡車名作為自己的名字,但是該名字的內容,曾具有辱華的事實,被告的改名行為有悖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認為原告沒有正當理由,申請有悖公序良俗的詞匯作為自己的名字,不符合更改姓名的規定。
提交證據
被告沈陽市公安局提交了以下證據:1、情況說明 2、派出所登記材料。用來證明原告劉某超多達20余次到戶籍部門申請變更姓名,因改姓名造成管理的混亂。
法院審查
法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律師說法:
《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區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主管其轄區內居民戶口登記工作,對原告申請變更姓名事項具有法定職權。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劉某超作為公民具有使用、變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時也對于該權利的行使作出限定。
公民姓名的變更權并非一種完全的自由,而是一種有限制的權利。姓名的變更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尤其是對于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
法院認為:
戶籍登記制度的確立除了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法律身份的確認,同時也是國家進行社會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
公民姓名的變更特別是18歲以上成年人的權利,但是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會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不便。
權利具有雙重性,考慮到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影響,各級公安機關均出臺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以規范戶籍登記姓名的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才能對成年人的戶籍登記姓名予以變更。
本案中,原告申請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為“劉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歡一款汽車的名稱,變更后的姓名聽起來更有氣勢。
上述理由不應認為是需要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的正當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若劉某超因為自己的喜歡而變更戶籍登記姓名,會給社會公共管理帶來巨大成本,如若大家都以此理由變更自己的姓名。
亦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故被告依據上述規定對其變更姓名的請求不予準許并無不當。
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超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劉某超負擔。
結語:公民作為社會的一員,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一定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能肆意妄為和違背公序良俗,否則會給他人和社會造成很多的不便。
對此您怎么看?歡迎留言討論
先生貴姓?
敢問小姐芳名?
閣下尊姓大名?
怎么稱呼您?
。。。。
姓名,對于我們華夏民族來說,不只是代號。在古代,一個人的姓名代表著他的身份地位、族群背景和家族夙愿。國人含蓄而有禮節,陌生人間首次見面,必先詢問對方姓名,以示尊重。
連三國頭號“糙男”張飛的口頭禪也是:“燕人張翼德在此,來者何人?”
在封建的古代,“姓氏”不可亂取,否則有殺身之禍。當然也有例外,比如“草鞋皇叔”劉備,生怕別人不知道他姓“劉”,逢人就說他是中山靖王劉勝之后。其實劉備也沒瞎說,他的確是皇室后裔,只是中山靖王有120個兒子,子孫多的數不過來。
古人重視姓名,不會輕易改名,除非忍不了。西漢大文豪司馬相如,原名不叫“相如”,叫“犬子”,類似“二狗子”的意思,相當接地氣。成年后,英俊瀟灑的司馬犬子覺得自己的這個名實在不雅,加上自己的偶像又是戰國名臣藺相如,干脆改名為“相如”,這才有了司馬相如。
現代人改名字的原因跟古人也差不多,因為父母跟孩子間的時代不同、文化不同,孩子長大后難免會對自己的名字不滿意,例如像“尤勇馳、杜紫藤、朱逸群…”這類自帶諧音梗的名字就會讓當事人很難受。還有名字里有生僻字的,例如燊(shēn)、彧(yù)、廑(jǐn)、汜(sì)..等,也會給當事人造成困擾。
有的父母希望自己孩子的姓名與眾不同,給孩子取名上難免用力過猛?!翱燹k君”有兩個朋友的孩子,一個叫“陸焰之瞳”、一個叫“滕王閣序”,你看這名字給孩子的壓力多大..
姓名能隨便改嗎?
不行,也不建議,因為改名涉及到當事人的戶口信息、學校畢業信息、社保信息、手機卡和銀行卡信息等諸多社會關系信息的更改,較繁瑣。但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比如名字有歧義、有諧音或有生僻字等情況,可按規定流程向當地管理部門提出“更名申請”。重慶公安“警快辦”平臺上線了“變更更正姓名”的全程網辦功能,步驟如下:
第一步:進入“警快辦”公眾號首頁,點擊“辦事中心”。
第二步:點擊“戶政專區”。
第三步:選擇“戶口登記主項信息變更”,點擊“變更更正姓名”。
第四步:出現“變更更正姓名”界面,根據提示進行“在線申報”。
注意:
申報前請仔細了解辦理變更姓名所要求的“受理條件”,并準備所需的“申請材料”,如下圖:
“聚若浮萍散若云,江湖姓氏總相聞”,姓名跟隨我們一生,祝各位都有好名、好運、好心情。
中文名:姓名權
英文名:Right of Name
類別:民法
概述
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對該權利中的“姓名”應作廣義理解和解釋,不僅指公民在戶籍和居民身份證上顯示的姓名,還包括曾用名、筆名、藝名及我國傳統文化中所獨具的“字”“號”等。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一、姓名權的特征
姓名權的人格權屬性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專有性。姓名權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也不得由權利人拋棄。而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姓名權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第二,非財產性。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也無法體現為確定的財產價值。姓名權的客體即姓名也不像財產權的客體一般可以轉讓或繼承。第三,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標志,是自然人的人格的外在表現。姓名權正是以姓名以及與姓名相關聯的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
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氏體現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15條對此作出了規定?!白匀蝗藨旊S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p>
二、姓名權的內容
1.自我命名權。自然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須符合民法典第1015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給起的,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
2.姓名使用權。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者化名等。
3.改名權。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按照現行規定,自然人改名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否則不發生變更姓名的效力。
4.許可他人使用權。由于姓名權具有專屬性,準許他人使用須為正當,如在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姓名的使用是正當的許可使用。未經本人同意,又沒有行使他人姓名權的免責事由的,構成侵害姓名權的侵權行為。
三、侵害姓名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1014條的規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干涉,是指針對他人的姓名實施某種積極的侵害行為。例如,干涉養子女決定、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監護人決定、使用其姓名等。干涉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僅以違背本人意思為構成要件,而不論是否有不正當目的。
2.盜用,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如擅自以他人的姓名簽字于罰款通知書,以他人的姓名簽字領取不合法收入,等等。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人通常出于某種不正當目的,行為的結果則直接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另外,這種行為也常常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3.假冒,是指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例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他人姓名等。假冒他人姓名者,通常是利用社會對知名人士的崇敬和信賴,冒用知名人士的姓名從事活動。假冒他人姓名與盜用他人姓名均屬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權利人的姓名權,但盜用的結果通常表現為直接損害被盜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直接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謀取個人的非法所得。這是二者的區別之處。
四、對姓名權的限制
對姓名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任何人在從事重要法律行為時,都負有使用其在戶籍上登記的正式姓名的義務。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使用多個名字,但經過登記記載于戶籍簿上的正式姓名只能有一個。當自然人參與各種重要的民事法律關系并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例如取得、設立、轉移或變更財產權,或在具有分離意義的證書、合同及其他文件上簽字時,必須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則必然會導致法律關系的混亂,使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個人利益。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權的沖突。所謂姓名權沖突,是指兩個以上自然人使用相同姓名并且因此導致的在姓名權行使上的相互妨礙。導致姓名權沖突的直接原因是重名。姓名是借助有限的文字符號予以表示的,因此,重名現象在所難免。合法取得相同姓名者,即使第三人發生誤認并導致權利義務上的混亂,如被誤認者并不知情,也不構成侵害姓名權。但是,如果基于不正當的目的,故意取與他人姓名相同的姓名,并且造成他人利益受到損害,則此種行為結果已超出了合理的姓名權沖突范圍,從而構成侵權行為。
3.不得濫用姓名權。權利人有充分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但是權利的行使和處分不應損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姓名權的行使也不例外。濫用姓名權的行為有多種表現,如基于不正當目的而改名換姓,隨意更改姓名造成權利義務關系混亂,以違背公序良俗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轉讓姓名,等等。
五、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條、第185條、第990條、第993條、第994條、第999條、第1012條、第1014條、第1015條、第1016條、第1017條、第1023條、第1056條、第111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第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4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