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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姓」起源
姬姓周部落首領古公亶父有3個兒子:太伯、仲雍、季歷。太伯在東南沿海一帶的吳越地區,建立吳國,建都于吳(今江蘇蘇州),公元前585年,仲雍的19代孫壽夢正式稱王,后逐漸強盛;傳至吳王夫差,被越王勾踐打敗,于公元前473年亡國。吳國王族子孫避難四散,為不忘故國,以國名為姓氏,就是吳氏。最早的吳氏是古帝顓頊之臣吳權的后代,出自今河南濮陽。
二、儀態端莊的吳姓女寶名字
1. 吳凜建
官惟王建國。——《周禮·天官序》
意味著寶貝在人生道路上能樹立雄才大略的優秀品質,做一個英姿勃勃的人。
2. 吳歆匯
以言德于民,民歆而德之,則歸心焉。——《國語·周語下》
東匯澤為彭蠡。——《書·禹貢》
意味著寶貝在人生道路上能樹立怡然自樂的優秀品質,做一個富有智慧的人。
3. 吳學紜
學,效也。近而愈明者學也。——《尚書》
物情競紛紜,至理自宜貫。——陸機
寓意寶寶在日后的發展中,能夠溫文爾雅,做一個有能言善辯優良品質的人。
4. 吳淑怡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詩·周南·關雎》
怡,樂也。——《爾雅》
寓意著孩子今后的路途中能擁有美麗賢淑的珍貴品質,做一個喜上眉梢的人。
5. 吳驄勝
勝,任也。——《說文》
寓意孩子在以后人生旅途中能具有能征敢戰的優良品質,真正做一個多才多藝的人。
6. 吳夏誼
夏,中國之人也。——《說文》
誼,人所宜也。——《說文》
意味著寶貝在人生道路上能樹立優秀美好的優秀品質,做一個英姿煥發的人。
7. 吳知泉
知,識也。——《玉篇》
如彼泉流。——《詩·小雅·小旻》
寓意寶寶在日后的發展中,能夠博古通今,做一個有生生不息優良品質的人。
8. 吳葉姒
股肱葉謀,爪牙宣力。——《舊五代史》
意味著寶貝在人生道路上能樹立小巧玲瓏的良好品格,做一個聰慧伶俐的人。
9. 吳燦頎
燦若圖繡。——《徐霞客游記》
意味著寶貝在人生道路上能樹立天生麗質的優秀品質,做一個聰慧伶俐的人。
10. 吳攸白
攸,行水也。——《說文》。
雄雞一聲天下白。——李賀《致酒行》
意味著寶貝在人生道路上能樹立攸樂安閑的良好品格,做一個心若明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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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受質疑的回應
法治周末記者 任東杰
1月7日,《法治周末》以《女生施暴學妹的幕后魅影》為題,對發生在陜西省吳起縣吳起高級中學的高二女生向學妹施暴以及背景進行了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一時輿論嘩然。大量新聞媒體、網站轉載;多家新聞媒體跟進采訪報道;“逼學妹向官員賣處”在中國互聯網協會聯合人民網整理出的1月8日微信熱搜關鍵詞排名中位列第一;媒體和網站還刊出大量評論文章。面對如潮的公眾指責、批評,法治周末記者調查發現,吳起縣政府官方網站上掛出的《情況說明》引發了社會公眾更強烈的質疑。
一位受害學生的家長1月10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責這個《情況說明》不客觀、不全面,是偏聽一面之詞。
1月11日,吳起官方調查組的一位成員向法治周末記者坦承,他們的調查不深入,作出的《情況說明》不夠嚴謹。
吳起官方的回應遭受質疑
1月8日,吳起縣以吳起縣委外宣辦的名義在縣政府網站上發布了《關于網曝“陜西女生對學妹施暴:被指收百萬為官員找處女”的情況說明》。
該《情況說明》稱,(2014年)11月17日,吳起縣檢察院以需進一步核實在訊問中嫌疑人王某供述其曾有給鄭某(女,某酒店KTV工作人員)介紹賣淫行為的案件線索予以退查。經吳起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證實,并報經縣檢察院審查認定,王某、鄭某、齊某(鄭某朋友,系網曝縣人大代表、某村主任)涉嫌介紹賣淫案證據不足,未予批捕,要求繼續偵查。同時,經公安機關反復偵查,目前該案中未發現任何涉及公職人員參與賣淫嫖娼行為線索。
該《情況說明》還稱,經公安部門在銀行系統查證并與嫌疑人核實,6名犯罪嫌疑人中無一人持有銀行卡,偵查未發現網稱“120萬元、80萬元”兩張銀行卡線索。
記者網上檢索發現,吳起縣官方的這次回應,不僅沒有釋解社會公眾的疑問,反而又引起了眾多網友的質疑和吐槽。
1月11日,帶著疑問,法治周末記者撥通了吳起縣委宣傳部副部長閆文學(音)的電話。
閆文學向記者介紹說,縣里專門成立了領導小組,成員有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縣委辦、政府辦、宣傳部、紀檢委、教育局,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牽頭,任組長。縣委外宣辦是縣委宣傳部的一個下屬部門,那個《情況說明》是宣傳部根據相關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的匯總,代表縣委、縣政府形成的,“每個單位說的話,他們必須自己負責”。
閆文學告訴法治周末記者:“KTV的工作人員鄭某讓王某介紹過賣淫對象,沒有介紹成。”
閆文學還向記者透露,齊某已被公安局取保候審。
“既然王某介紹過賣淫對象,雖然沒有介紹成過,那她介紹的是誰?又介紹給誰?鄭某為什么要找王某介紹?齊某在涉嫌的介紹賣淫案中是什么角色?公安局為什么要給齊某辦理取保候審?”記者問閆文學。
“這是案情,不能透露,涉及到未成年人隱私。”閆文學解釋。
“這起案件還沒起訴到法院,為什么讓法院參加領導小組?案件法院以后還怎么審?”
“《情況說明》中提到王某、鄭某、齊某涉嫌的介紹賣淫案,公安機關還在繼續偵查,既然還沒偵查終結,為什么就急著否認有公職人員參與其中?”
“銀行有很多家,公安機關都調查了哪些家?幾個犯罪嫌疑人的名下沒有銀行卡,就說明她們手里沒有銀行卡嗎?媒體報道中提到的帶頭打人的兩個高二女生有兩張120萬元、80萬元銀行卡,是不是線索?”
針對記者提出的上述問題,閆文學向記者解釋說,他是宣傳部的,不太懂法律問題,記者如果采訪,他只能以通稿為準回答記者。
隨后,記者把多個問題給吳起縣公安局侯局長發去了短信,希望能得到他的解釋,但直到發稿時也未收到他的回復。
有受害學生家長和施暴學生的家長向法治周末記者證實,縣里沒有人找他們了解相關情況。他們認為,打人的孩子都被控制著,上述《情況說明》沒有可信度。
副所長的“調解”是受誰之托
在吳起官方發布上述《情況說明》否認有公職人員參與賣淫嫖娼的當天,有媒體報道一派出所副所長兩次給其中一受害女生家長數十萬元封口費但被拒絕的內幕。
媒體披露,受害女生的父親臧某稱:去年12月初,吳起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副所長臧繼賢曾以調解名義,兩次將其叫至派出所辦公室,第一次稱給他10萬元,遭其拒絕后,第二次又提升至25萬元,讓他不要再上訪,不要再接觸媒體了。臧繼賢說這筆錢是領導讓送的,多次對臧某說“這件事牽扯的人太多了”。臧某和在場人梁女士均稱,第一次調解時,臧繼賢還曾表示,只要臧某收下封口費,領導就會給其正科級待遇,并將其由副所長升為正所長。
1月8日,吳起縣紀委政法紀工委和吳起縣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室當即成立聯合調查小組,就媒體披露的上述內容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初步調查核實,并于1月10日在吳起縣政府的官方網站發布《關于〈新京報〉爆料陜西被逼“賣處“受害女生家屬拒收數十萬封口費的情況說明》。
記者看到,該《情況說明》稱:臧繼賢與臧某系叔侄關系,受害女生是臧繼賢的堂妹。同時臧繼賢與嫌疑人王某的母親是同學,王某曾央求臧繼賢幫忙調解。臧繼賢先后兩次找叔叔臧某協商,能否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達成諒解,促使問題解決,因臧某要價太高,臧繼賢放棄了對雙方的調解。還稱,據調查,臧繼賢與臧某先后兩次的調解,沒有接到任何上級部門和領導的指派,純屬個人行為,臧繼賢也不是該案辦案民警。
1月10日晚上,法治周末記者撥通了臧某的電話。
“我已經看到了那個《情況說明》,它根本不客觀、不全面、不真實,是偏聽一面之詞……是明顯的官官相護。”電話中,臧某向記者怒斥聯合調查小組的《情況說明》。
臧某對記者說,1月9日上午,聯合調查小組的一行3人找他調查,他把給《新京報》記者介紹的情況又給聯合調查小組的人說了一遍。
臧某向記者介紹一遍《新京報》上披露的情況后,還對記者說,他和臧繼賢根本沒有血緣關系,不是《情況說明》中所說的“叔侄關系”。臧繼賢本姓蘇,是他爺爺的爺爺被村里一個姓臧的收養后改的臧姓,兩個門子的臧姓人家關系并不好,很少來往,誰家結婚都不參加,“我的手機號碼,臧繼賢都不知道,他還是找他姨媽梁女士要的。
臧某對記者說,臧繼賢兩次找他調解,只說是領導讓他出面的,從來沒有提過是受誰委托。
臧某對記者說:“我給你介紹的這些情況,今天上午都給聯合調查小組的人講了,我還在他們做的筆錄上簽了字,可他們出來的《情況說明》根本不真實。”
臧某還向記者透露,聯合調查小組的人找他調查時,還給他做工作,說“都是吳起人,低頭不見抬頭見,別把事情弄得太大”,還問他要多少錢能把問題解決。“我說,我不要錢,只要一個公平解決。”
《新京報》報道中提到的梁女士,是臧繼賢的姨媽,又是臧某的嬸子。1月10日晚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梁女士告訴記者,是臧繼賢找她的,說政府能給點錢,問她能不能把臧某叫出來,她就把臧某的手機號碼給了臧繼賢,后來臧繼賢聯系了臧某。
梁女士還向記者強調,和記者通話之前,縣里沒有官員找她調查這些情況,她也不知道什么聯合調查小組。
“調查小組的調查不夠深入”
1月11日,聯合調查小組成員、吳起縣紀委政法紀工委書記李剛(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聯合調查小組只調查了臧繼賢、臧某和嫌疑人王某的母親高某三人。
李剛向記者表示,臧某向記者介紹的臧繼賢找他兩次調解的情況都向聯合調查小組說了。李剛承認,臧某向記者反映的聯合調查小組給臧某說“都是吳起人,低頭不見抬頭見”之類的話存在,他也承認不妥。
李剛還向記者表示,《情況說明》里表述臧繼賢和臧某是“叔侄關系”,寫得不清楚,容易讓人產生歧義。
李剛還向記者承認,聯合調查小組的調查不夠深入,只調查了臧繼賢、臧某和嫌疑人王某的母親高某三人,而沒有找證人梁女士和其他人調查,從證據鏈上來說不夠完整,作出的《情況說明》不夠嚴謹。
1月12日,嫌疑人王某的母親高某向記者電話反映,在她女兒被抓后,她曾打電話給臧繼賢,此后她就再沒有找過他,更沒有讓他調解過。她家里經濟條件不好,也沒有錢,三人專案組找她調查時她也是這么說的,并簽了字按了手印。
1月12日,李剛向記者證實,高某給記者說的跟她向聯合調查小組說的情況一致,并有筆錄。
為核實上述情況,記者多次撥打臧繼賢的電話,沒人接聽,發去短信,直到發稿時也沒有收到回復。
跟受害女生家長臧某一樣,高某也對記者說:“我要求把真正出錢委托臧繼賢調解的人揪出來,把幕后真兇找出來,把所有包庇的人都抓起來,還我孩子的清白。”
吳姓作為一個大姓,重名率會高很多,因此,父母在給孩子起名時,往往會糾結不已。今天就介紹了一些給姓吳的剛出生的小孩子取名字,來看看有沒有滿意的~
(1)吳建舒
建:建的具體意義是建造,樹立,成立,創立等。人名用建字,多取創立、建立等意義,用來表現有所建樹的抱負。
舒:展開、伸展、從容。象征發展。
(2)吳豐銘
豐:豐字的含義分別指草木茂盛或體態豐滿。常見詞語中豐采、豐姿、豐容、豐神等也都是指風度和容貌。后又指農作物的豐收、財物的富饒以及茂盛、充實等含義。
銘:銘記不忘,永久的紀念。意為警戒自己的文字,記住,銘記。
(3)吳琦勝
琦:琦字指美玉。
勝:勝利、優勝、戰勝,象征勝利,一切事情都如愿。意為勝利、超過。意蘊名字可以趣解為:“美玉 ? 美妙”。
(吳鶴軒).(吳懿軒).(吳承允).(吳奇勝)
(吳茂勛).(吳志專).(吳康震).(吳元正)
(吳英逸).(吳飛英).(吳俠騫).(吳泰和)
(吳家駿).(吳昆綸).(吳玉成).(吳華美)
(吳弘濟).(吳博濤).(吳元德).(吳賓鴻)
(吳睿才).(吳樂邦).(吳天祿).(吳敏博)
(吳立誠).(吳職君).(吳鴻振).(吳嘉德)
(吳彬彬).(吳敏才).(吳騰逸).(吳鴻達)
(吳子明).(吳溥心).(吳宏深).(吳皓軒)
(吳涵意).(吳曜坤).(吳高澹).(吳成業)
(吳奇逸).(吳興平).(吳樂游).(吳英喆)
(吳承天).(吳高卓).(吳良奧).(吳君昊)
(吳嘉樹).(吳飛捷).(吳凱凱).(吳康裕)
(吳陽嘉).(吳宏偉).(吳文彥).(吳俊彥)
(吳天罡).(吳涵映).(吳永長).(吳興騰)
(吳良驥).(吳英哲).(吳騰騫).(吳良翰)
(吳成周).(吳長星).(吳明旭).(吳國興)
(吳志勇).(吳宏遠).(吳昊碩).(吳云天)
(吳和煦).(吳奇正).(吳翰音).(吳和暢)
(吳和風).(吳星鵬).(吳凱澤).(吳彥君)
(吳旭炎).(吳飛文).(吳飛掣).(吳昊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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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雨星).(吳彭越).(吳偉茂).(吳紹鈞)
(吳安民).(吳成龍).(吳力學).(吳鴻禧)
(吳斯年).(吳鴻光).(吳永新).(吳愷歌)
(吳飛鵬).(吳燁赫).(吳敏達).(吳修筠)
(吳黎昕).(吳修平).(吳文康).(吳弘致)
(吳皓君).(吳致遠).(吳冠玉).(吳華茂)
(吳銳澤).(吳經略).(吳昊然).(吳泰清)
以上是給姓吳的剛出生的小孩子取名字的全部內容!有沒有給你們帶來靈感呢!
【編者按】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調動人民群眾投身依法治國實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我們與金華市司法局一起,打造一份權威又易懂的法律讀本,輕松學法規,讓您成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小達人。
最近,電影《少年的你》大熱,這部劇也是一部有關校園霸凌題材的電影,我們也都知道校園霸凌事件近幾年也是頻繁的出現在新聞報道中,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許多關注。不久前,郭敬明在一檔綜藝節目中,因其電影《悲傷逆流成河》被懟再次引發熱議
“校園霸凌”事件頻發
2014年9月,延安吳起縣中學發生了一起校園暴力事件,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學妹脫光衣服集體猥褻。6名涉案女生現已被當地警方刑拘。
2016年5月,西安某學院17歲女生遭同宿舍5名女孩群毆,導致該女生看到陌生人靠近,就會渾身發抖,造成嚴重心理創傷。
2017年6月24日,網上傳出一段學生受辱視頻,一名學生在廁所被人逼著撿拾糞便。最終因涉嫌尋釁滋事,5人被給予行政拘留處罰;2人因不滿14周歲依法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019年4月15日,廣平縣一學校發生校園暴力事件。視頻中,多名學生踹一名小女孩,并將腳放在小女孩頭上。隨后,這些學生又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其他幾名小女孩,并要求喊其為“爹”“娘”。
法律處罰有難度
“校園霸凌”大部分具有隱蔽性,不出現極端事件,很難被家長和老師發現。即便發現了霸凌現象,只要沒有造成十分嚴重的后果,部分家長和老師會選擇私下處理。
部分“霸凌者”,因為年齡小、對受害者傷害小等情況,從輕或不予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刑法》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從輕或不予處罰,并不代表不處罰。施暴者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已達到相應年齡的,要承受相應的法律懲罰。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故意進行“校園霸凌”,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成年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防范“校園霸凌”
2016年11月1日,在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下,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希望能從根本上解決“校園霸凌”現象。
對于“校園霸凌”,需要各方的努力,才能減少“霸凌”事件的發生。
作為學生,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不要去激怒對方,尋找機會逃脫。當看到有人被欺負時,應盡快報告老師。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阻止“霸凌”情況繼續發生。最重要的是,遇到“霸凌”,一定要及時告訴家長和老師,必要時可以選擇報警。
作為家長,應當找學校,詢問具體情況,讓他們協助處理,給“霸凌者”應有的處罰,必要時,可以提出賠償。如果學校處理不當或故意隱瞞,一定要主動報警,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己孩子的權益。同時,要教育孩子,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做個正直而勇敢的人。
作為學校,要加強管理,積極開展“校園霸凌”相關的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校園氛圍。
校園霸凌事件,需要我們深刻反思,家庭教育和學校管理,不要孩子成為,校園里的“小霸王”,別人眼中的“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