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2人公司章程,以及2人公司財務怎么負責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商貿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注冊地
本公司注冊地位于(地址)。
第三條 公司宗旨
公司的宗旨為:誠信經營,共創雙贏。
第四條 公司業務
公司業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口貿易、代理進出口、技術進出口、貨物運輸代理、會展服務等。
第二章 公司股東
第五條 股東資格
公司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1)依法注冊并經營良好的企業或個人;
(2)對公司業務有信心,且有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
第六條 股東權益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益:
(1)按其出資額度享有公司利潤的分配;
(2)享有公司決策權和監督權;
(3)股東之間享有平等的權益。
第七條 股東大會
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規定召開。
第八條 股東投票
股東大會的表決應當依照以下規則:
(1)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數越多,其所享有的表決權也越大;
(2)每個股東僅有一票,但是股東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其行使表決權。
第三章 公司管理機構
第九條 公司管理結構
公司管理機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第十條 董事會
董事會為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的人數應當在3至11人之間。董事的產生和任期應當依照股東大會的決定和規定。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由3至5人組成,監事的產生和任期應當依照股東大會的決定和規定。監事會的職責是:對公司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及時發現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經理層
經理層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經理層的人數根據公司實際需要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任期應當符合公司制定的管理規定。經理層應當按照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策啟動并執行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公司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法人帳戶
公司應當開立法人帳戶,用于存儲、收支管理公司資金的匯款、轉賬、結算等業務。
第十四條 會計核算
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并保留會計憑證、賬簿及相關憑證。
第十五條 財務審計
公司應當委托獨立的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依照公司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要求進行。任何股東均有權提出修改建議,但修改前應當征求所有股東的意見,并且按照法律程序通過股東大會的決定確定修改事項并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訂。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常用文件和章程備份
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進行備份。最新修改版本應當為有效版本。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適用
公司章程為公司制定的基本規則,適用于公司所有的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層及公司所有的相關工作人員。凡本章程未涉及之事項,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現行辦法、制度執行。
在國資國企改革的浪潮下,作為地方城市建設運營的主抓手,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的統籌安排下,紛紛成為“集團”,開啟了集團化發展之路,通過做大做強集團資產和經營規模,改善財務指標,短期內可快速提升融資能力,有效緩解地方債務問題。
然而,行政手段整合的集團往往是拼湊式集團,雖然看起來企業多,資產多、業務多,但是“大而不強”、“集而不團”,集團內各個公司還是獨立發展,未能發揮整個集團的協同優勢。本文通過總結城投企業集團化發展過程中財務管控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提出集團財務管控搭建思路,就城投公司集團化整合后如何優化財務管控提出建議。
一、整合后集團在財務管控方面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國資監管權責界面不清晰,管理交叉和多頭管理影響經營效率。
集團內多個公司整合前隸屬于當地政府各個部門,由相關部門履行國資國企監管職責。集團化運作之后,由于政企之間國資監管權責界面不明晰,集團下屬公司面對集團總部和政府部門多個管理主體,匯報工作壓力陡增,決策機制不明確,審批流程過長,最終導致集團運行效率低下。
(二)集團母子公司定位不明確,集團財務資源整合效果不及預期。
城投公司集團化整合初衷是通過資產、業務和人力的整合,優化集團財務表現,提升投融資能力,培育壯大造血機制,這就需要一個功能定位清晰的總部全面負責集團戰略規劃、資本運營、人力資源管理、財務控制和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協調等工作,高效統籌集團資產資源分配、投融資安排和資金調撥管理。如果沒有根據集團實際情況建立總部職能明確、母子權責清晰的總體管控體系和對子公司具體的管控模式,會導致集團總部在財務資源整合管理中往往陷入集權和放權兩難的困境,管控過于集權造成官僚主義,限制子公司的市場活力,過度放權無法發揮集團整體財務資源協同效應。
(三)集團財務管控機制不完善,集團整體財務目標實現難度較大。
一是城投集團在預算管理、資金使用、財務人員管理和會計工作等方面,缺乏統一完善的管理制度,導致子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不規范,子公司資金實際運用與預算偏差較大,不利于集團整體財務目標的實現。
二是集團下屬企業財務信息化建設程度不同,各公司提供的財務信息缺乏統一標準,決策者不能及時、準確獲得下屬企業財務管理信息。
三是財務權力分配問題,財務決策權力過于集中在總部,雖然在規范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貫徹集團目標上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壓抑子公司經營積極性,損害子公司創造力;而將權力完全下放到各子公司,會導致財權分散,不便于管理。財務權力分配不當最終不利于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城投公司集團財務管控開展的建議
(一)集團財務管控的內容
集團財務管控包括預算管理、投資管理、融資管理、資金管理、會計與審計工作管理等內容,涉及下屬企業業績管理、財務人員的管理、權限管理、審計管理等方面。集團財務管控的到位與否,對實現集團戰略有重要的意義。
(二)集團財務管控的優化舉措
一是理清政企權責界面,建立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系。
集團化整合后的城投公司應擺脫“政府部門的下級單位”身份,堅持“以放為主,放管結合”、“分類監管”作為管理原則,以有利于市場化轉型發展為目的,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對城投公司的管理權限。充分尊重集團公司法人主體地位,通過明確授權方式,讓集團公司在授權范圍內自主開展經營管理與財務決策活動。集團下屬子公司的管理權應完全交由集團母公司行使,避免形成多頭管理局面影響集團運營效率。對于并表管理的子公司,應明確賦予集團母公司投融資統籌決策權,避免出現財務風險。地方政府應重點管理城投公司的國有資本布局,規范城投公司的資本運作,關注城投公司的資本投資回報,最大限度地實現城投公司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是明確集團發展戰略,根據下屬公司的發展定位靈活應用不同的財務管控模式。
整合重組后的城投集團往往兼具城投屬性和市場屬性,即圍繞城市資產建設運營,以產業鏈延伸為手段,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培育并拓展市場化競爭業務。雙重屬性決定了城投集團未來發展戰略定位是城市投資建設運營商。為了保持集團戰略發展定力,集團需要明確下屬公司的功能定位,根據下屬公司發展定位、資源相關度和自身發展階段等維度選擇不同類型的財務管控模式,充分發揮集團企業的母合優勢,確保下屬公司的發展方向與集團戰略目標保持一致。
集團化公司對成員企業的管控模式分為以下3種: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分權和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模式。
1.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
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是一種財權高度集中的組織形式,集團公司對成員公司的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財務事項擁有絕對決策權。會計核算、資金調度、資產管理、投資決策、內部控制、人事任免等重大財務事項都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對成員公司財務負責人實現垂直領導,其工資福利待遇由總部決定。
采用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有利于集團公司決策的貫徹和實施,在實現集團公司規模效應、協同效應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經營和財務風險,達到優勢互補,保證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缺點是成員公司沒有財務決策權,抑制了成員公司的靈活性和創造性。
從戰略協同和資源相關的角度看,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適用于功能定位為以公益性業務為主國企的下屬公司。這類下屬公司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這方面與集團的城投屬性天然一致,且所擁有的政府資源、技術資源、人力資源與集團高度相關。集權型的管控模式有利于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的同時確保地方公益類項目建設與服務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
2.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
分權型財務管理模式是一種財權相對分散的組織形式,集團公司主要以股權關系為紐帶,以管資本為主要管控手段。集團公司總部只保留對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權或審批權,其他管理權限下放給下屬公司。
采用這種模式的優點是下屬公司對市場行為反應快速,容易捕捉盈利機會,減少集團公司總部決策的壓力,缺點是下屬公司有時可能從利己角度出發,追求局部利益而忽視整體利益,不利于集團公司資源的整合和利用,導致集團內部資源配置上的重復浪費,影響規模經濟效益。
集團公司可應用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對以充分市場化經營的國有下屬公司和參股公司實施管理。這類下屬公司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以營利為主要目標,與集團公司城投屬性和業務資源的相關度不大,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充分的自主經營和決策權,即時高效抓住市場機遇,實現盈利。對于參股公司,主要關注的是參股公司的盈利情況和集團公司自身投資回報,通過派駐董事,實現對參股公司的經營決策的監督,確保國有股權的保值增值。
3.集權與分權結合型財務管理模式
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模式是將財權在集團公司總部與成員公司之間適度分配,形成適度分權或適度集權的組織結構。在實際工作中,集團公司對部分重大財務事項決議權實施集權管控,而把其他決議下放給下屬企業。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模式有利于將重大財務決策權集中與一般管理決策權適度分權相結合。
從戰略協同和資源相關的角度看,集權與分權結合型財務管控模式適用于從事綜合類業務的國有下屬公司。這類下屬公司從事的與國計民生和重大專項任務建設相關的業務領域,與集團城投屬性定位存在協同關系,宜實施相對集權的財務管控模式,充分發揮國企在保民生、穩增長方面壓艙石的作用。從事的市場化競爭業務領域則實施相對分權的財務管控模式,調動成員公司的主動性和創新意識,培育造血機制。
從下屬公司自身發展的角度來看,下屬公司越處于發展的早期階段,其自身組織架構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越弱,因此傾向于采用集權的財務管理模式。
三是健全集團財務管控職能,加強對下屬公司全過程財務管控。
集團財務管控的主要問題在于保障集團財務運作靈活性的同時,又要求可控性。這就要求處理集權與分權問題要做到每個部門/單位、崗位責權界定清晰,圍繞預算、資金、會計工作、財務人員和審計等管控職能的完善,形成對下屬公司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的財務管控機制。
1.事前管理
開展集團財務管控需要明確管控的執行操作主體、管理制度以及管控手段等。
(1)統一設立財務機構
集團公司統一建立財務機構,集團公司財務部為整個集團公司財務機構的管理中心,保證各財務機構正常運行并實施有效的財務管理與核算,負責管理下屬公司財務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業績考核等事項。
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下,可實施財務主辦人員派駐工作機制和財務人員集中辦公機制,下屬公司財務部門接受集團財務部的統一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集團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2)制定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
為便于集團公司內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集團實際情況制定內部統一的會計政策和管理辦法,對財務核算與管理、投融資管理和資金管理等內容作統一要求,下屬公司遵照實施。在不違背集團整體財務管理思路和體系的前提下,下屬公司可依據自身行業性質和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對應的實施細則。
(3)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預算管理是在集團戰略目標的指導下,對企業的生產、銷售和財務等各個環節進行統籌安排,便于集團公司全面了解下屬公司實現經營和發展目標的過程,從而保證集團公司總體戰略目標的實現,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集團在發展過程可能遇到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全面預算管理作為集團財務事前管控手段主要體現在預算編制,集團財務部按照集團整體發展規劃,提出年度計劃,將各項指標分解下達給下屬公司。下屬公司根據分配的指標和自身具體情況編制本單位下一年度整體資金預算,上報集團公司審批。集團公司依據批準后的各下屬公司的預算匯總編制集團總體預算,據以指導下屬公司的經營活動,確保集團年度經營目標達成,進而有助力集團戰略目標實現。
預算執行工作中,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別、結合公司功能定位和財務管控模式,靈活設置不同維度的執行審批權限,在保障集團經營目標實現的前提下,對下屬公司充分授權,減輕集團總部的審批工作壓力,提高下屬公司的工作積極性。
2.事中控制
在具體業務開展過程中實施財務管控工作。
(1)投資管理
下屬公司投資應納入集團財務戰略規劃,并通過預算管理對各類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進行控制。集團公司應掌握對集團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產生重要影響的決策管理權以及例外投資事項的處置權。
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下,集團公司應建立健全下屬公司投資管理與評價機制,從投前立項與審批、投中檢查與監督,到投后管理與評價全過程全方位開展對下屬公司的投資活動的管控。
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下,集團公司僅保留對重大投資事項的決策審批權,納入全年投資計劃的投資活動由下屬公司自行審批決策和執行。
(2)融資管理
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下,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實行高度集中對外融資管理權,通過統籌管理下屬公司的融資事項,確保集團總體債務風險和資本結構達到預期。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下,集團公司僅在重大融資事項方面保留決策審批權。對于參股公司的融資管理主要通過派駐董事在董事會行使提議權和表決權來監督參股公司的融資活動。
(3)資金管理
資金管理作為集團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下屬公司應根據自身的投資經營情況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同時還應逐月/季編列資金計劃表上報集團公司。集團總部根據資金計劃表的執行情況,區分預算內與預算外的資金活動,實現對下屬公司的資金活動管理。
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下,可以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形成集團公司所有資金收支兩條線,使集團公司能夠隨時掌握現金存量,從源頭上控制所有資金流向、減少沉淀的閑散資金。
(4)會計工作管理
為統一規范集團會計工作,提高財務工作效率,由集團公司根據國家及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統籌制定重要會計科目處理、財務審批流程、財務信息報送和會計檔案等重要工作領域的規章制度。下屬公司原則上需全面貫徹執行上述制度安排,在集團財務工作統一要求下,可制定并執行適用于自身特殊經營領域的會計管理辦法。
3.事后監督與評價
為確保財務管控機制在集團經營目標達成和財務風險控制方面發揮有效作用,評價集團財務管控工作執行的效果,集團需完善事后監管與評價措施。
(1)預算考核與評價
預算考評是對集團內部各責任單位/公司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的考核與評價。通過預算實際執行情況與預算目標的比較,找出差異并查明差異產生的原因,據此評價各責任單位/公司和個人的工作業績并與相應的獎懲制度掛鉤,充分調動各級責任單位/公司和個人的工作積極性,保障集團經營目標和戰略目標實現。
(2)審計與檢查
一是開展集團財務檢查工作,充分發揮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財務監督與檢查機制。加大對總部派駐財務人員與下屬公司財務部門的工作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管理。二是完善集團內部審計制度,有計劃開展財務/預算審計、離任審計工作,并將審計結果和集團下屬公司績效考核掛鉤。三是集團財務和內審部門配合外部審計,確保年度財務報告準確反映集團年度經營成果,提高集團業績考核的效率和效果。
三、關于集團財務管控具體措施的提示
(一)對集團財務人員管控的安排
一是基于集團運營效率提升的角度,靈活運用財務人員集中辦公機制。
為加強對下屬公司財務管控,部分城投公司在集團化整合初期會安排下屬公司的財務人員與集團財務部合并辦公。此舉有利于集團財務統籌管理,但卻降低下屬公司的運營效率,尤其對于距離總部較遠的下屬公司,財務人員分身乏術。
為兼顧下屬公司財務工作正常開展,對集權型財務管控模式下的下屬公司和財務力量薄弱的下屬公司財務主辦人員實施集中辦公制。具體做法上,每月可抽出一到兩周的時間安排上述財務人員到集團財務部集中辦公,辦公內容主要包括工作統籌協調與匯報、工作表現考評與績效管理、財務及管理制度的貫宣與技能培訓。剩余時間回到原工作單位正常開展下屬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是基于集團財務風險管控的角度,定期實行財務人員輪崗制。
安排財務主辦人員派駐到集團下屬公司是很多城投集團加強財務人員管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同一下屬公司工作多年,派駐的財務主辦人員有可能會因為與下屬公司管理層過于熟悉而影響自身工作的獨立性,失去了集團實行財務人員派駐制的初衷。
為防范此類風險,對集團派駐的財務主辦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即派駐到某一下屬公司工作不超過一定年限(如3年),之后輪崗到其他下屬公司。為有效解決不同經營性質的下屬公司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壁壘,快速融入新的工作環境,集團需充分利用集中辦公時間,提前對擬輪崗的財務主辦人員進行相關業務知識和實操工作的培訓。
(二)對集團財務管理系統的統一
建立集團統一的辦公系統管理軟件、財務管理軟件,以在統一管控公司財務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集團財務管理信息一體化有助力不同下屬公司財務人員在集中辦公期間可以在線上開展下屬公司的日常賬務處理、授權審批和匯報工作。有助于集團總部加強對下屬公司的財務監督管理。
結語
城投公司集團化改革過程中,完善財務管控工作,對于提升集團運作效率,促進地方城市建設發展意義重大。為了避免出現政企權責不清、集團內部財務權力分配不合理、財務管控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城投公司需在地方政府的指導下,理順國資監管權責體系,分類實施不同的財務管控模式,充分應用好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和審計等管控手段,在擴大集團經營規模的同時,促進城投公司持續高質量發展。
文章來源于方達咨詢 ,作者方達咨詢研究院
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開始鼓勵發展民間資本市場,但隨之而來的出現了很多非法放貸的現象,給國家和人民都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案例簡介2016年3月28日,劉軍作為法定代表人成立言諾公司,姜一波、畢曉峰等人先后加入該公司。公司成立后,招募詹磊、斯俊、龍鳳為業務員,發展急需用錢的客戶到公司借款,姜一波審核客戶資質及還款能力,劉軍負責向客戶發放貸款,畢曉峰負責催收還款。
2017年2、3月,公司開始組建催收團隊,招募畢晟加入貸后催收,招募程星月負責電話催收,招募余丹、陳慧慧負責財務工作,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發展客戶-風控審核-會計放貸-貸后催收的經營模式。2017年8月,畢曉川、畢國鋒、李小龍先后加入催收團隊。
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7月10日間,言諾公司假借民間借貸名義,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通過虛假宣傳招攬或同行“甩單”的方式,選擇有“零用貸”經歷且還款能力有限的客戶(被害人)到公司借款,以“行規”等借口扣除“服務費”后,唆使借款人簽訂比實際借款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借條,采取編造虛假借款給付事實、轉單平賬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支付“甩單”介紹費。
經審計,自言諾公司成立以來,累計獲得非法利益8189088.34元,其中既遂金額5642497.34元,未遂金額2546591元。
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4月19日間,言諾公司為收回到期借款,指派公司職員李小龍、畢曉峰、畢國鋒采取所謂的“談話”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威脅騷擾手機通訊錄上聯系人、多次上門滋擾被害人及其家人生活、到被害人單位打砸滋事并驅趕顧客、威脅抱走被害人小孩、使用502膠水堵住家門鎖眼、用紅色噴漆在墻上噴字、到被害人親屬家中打架滋事、闖入并長期滯留被害人及其親屬家中等方式,威脅、逼迫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及結果一審法院判決劉軍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決畢曉峰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00元,罰金人民幣7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姜一波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00元,罰金人民幣7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余被告人依照其犯罪事實判決不同刑罰。
二審法院認為,劉軍等人為攫取巨額非法利益,設立言諾公司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并暴力催收的犯罪行為,組織層級分明、紀律嚴明有序,獲取的非法利益用于維持公司運營及各被告人揮霍,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暴力催收行為嚴重侵害了借款人及其親屬的財產及人身權益,擾亂了當地正常社會經濟和社會秩序。非法放貸活動系為了騙取被害人財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審法院判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為了實施違法活動而組建公司,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業務是開展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個人犯罪,不應該按照單位犯罪處理。
案件爭議本案非法放貸行為犯罪主體及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劉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非法放貸、暴力催收等犯罪行為,應當對言諾公司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畢曉峰等人積極參加言諾公司非法放貸活動并暴力催收,應對其參與的犯罪事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姜一波、王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組織的發展中作用突出,直接實施非法放貸活動,對其參與的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詹磊等人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非法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屬于積極參加者,應當對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上海萊士(002252)05月26日在投資者關系平臺上答復了投資者關心的問題。
投資者:基立福占公司的26.3%,只是通過提名五位董事,占11位董事的一半?就要國家審定,就能確定公司的控股權,是不是合理??合法?基立福要增持股權股票,是否要先進行公告?才能進入增持!!
上海萊士董秘:您好!感謝您對我公司的關心和支持! 《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本次基立福提名5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若基立福本次提名的5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能在公司股東大會上順利當選,則基立福提名并當選的董事人數將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半數,公司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狀態可能發生變更,基立福可能因此需履行相關政府部門的前置審批程序(包括經營者集中審查等)。上述各項事項的推進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截止目前,基立福無增持計劃。謝謝。
投資者:你好1,公司改選董事會,第一股東推薦人選的行政審查,如果沒有通過,公司運作是否有負面影響?2,公司持股的GDS股比是45%,關于其在年報,中報介紹的內容量甚少,建議以后多補充一下,讓投資者盡可能的了解其運作?謝謝
上海萊士董秘:您好!感謝您對我公司的關心和支持!1.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的公告》等。公司第一大股東基立福持有公司 26.20%的股份,本次其提名5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若基立福本次提名的5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能在公司股東大會上順利當選,則基立福提名并當選的董事人數將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半數,公司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狀態可能發生變更。基立福可能因此需履行相關政府部門的前置審批程序(包括經營者集中審查等),并非基立福提名的董事候選人進行行政審查。公司將根據相關審批的進展及時進行信息披露。2.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則對GDS相關信息進行了披露,您可查閱相關定期報告中“主要控股參股公司分析”及“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等板塊了解GDS主要財務指標。除此之外,您也可查閱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披露的《關于2022年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謝謝。
上海萊士2023一季報顯示,公司主營收入20.63億元,同比上升22.4%;歸母凈利潤7.19億元,同比上升31.12%;扣非凈利潤7.08億元,同比上升20.77%;負債率5.38%,投資收益1.17億元,財務費用-3694.71萬元,毛利率43.73%。
該股最近90天內共有1家機構給出評級,買入評級1家;過去90天內機構目標均價為9.08。近3個月融資凈流出1354.8萬,融資余額減少;融券凈流入15.84萬,融券余額增加。根據近五年財報數據,證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顯示,上海萊士(002252)行業內競爭力的護城河優秀,盈利能力較差,營收成長性較差。財務健康。該股好公司指標3星,好價格指標2.5星,綜合指標2.5星。(指標僅供參考,指標范圍:0 ~ 5星,最高5星)
上海萊士(002252)主營業務:血液制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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