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用益物權,以及用警字起公司名字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用益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涉及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條件。
設立用益物權的條件:合法的占有或使用權:用益物權的設立需要基于合法的占有或使用權,即基于對不動產或動產的實際占有或使用。
合法的權益來源:用益物權的設立應該有合法的權益來源,例如根據法律規定、契約約定、繼承等方式獲得用益物權的基礎。
符合法律規定:用益物權的設立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包括不動產登記、《民法典》等方面的規定。
轉讓用益物權的程序:簽訂轉讓協議:用益物權的轉讓需要通過書面的轉讓協議進行,明確雙方的權益和義務,并約定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公示和登記:在某些情況下,轉讓用益物權需要進行公示和登記手續,例如不動產的轉讓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手續,確保轉讓的合法性和效力。
轉移實際占有或使用權:轉讓用益物權后,原有的用益物權人應當將實際占有或使用權轉移給新的用益物權人,確保新的權利人能夠享有用益物權。
履行手續和義務:轉讓用益物權后,雙方應當按照轉讓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包括支付轉讓費用、交付轉讓的物權等。
一、案例分析(1)案例概述:用益物權設立案例
某公司擁有一塊位于城市中心的土地,并計劃將其租賃給一家餐飲公司經營餐廳。為了確保租金的收取和土地的保護,該公司決定設立用益物權給予餐飲公司。
根據雙方的協商,用益物權的設立將授予餐飲公司在該土地上經營餐廳的權利和權益。
該案例涉及到用益物權的設立,即為餐飲公司提供在土地上經營餐廳的使用權。用益物權的設立需要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并明確約定餐飲公司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同時,用益物權的設立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如進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手續。
在本案例中,用益物權的設立對于雙方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土地所有者公司而言,通過設立用益物權,可以在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餐飲公司,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化利用。
對于餐飲公司而言,獲得用益物權意味著可以在該土地上經營餐廳,并享有餐廳經營所帶來的收益和權益。
該案例中的用益物權設立涉及到雙方的權益和義務,如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保護責任和餐飲公司對租金的支付義務。
雙方應當在設立用益物權的協議中明確約定,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2)法律分析
在法律分析中,我們將重點關注用益物權的設立條件和轉讓程序。
首先是用益物權的設立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的規定,用益物權的設立應滿足以下條件:(1) 物權的設立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合同約定;(2) 用益物權應當以不損害土地所有權人利益為原則,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劃要求;(3) 用益物權應當符合公序良俗。
然后是用益物權的設立程序。在設立用益物權時,雙方應進行書面協議,并明確約定用益物權的內容、范圍、期限等。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用益物權設立還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手續。具體的登記程序可根據地方性法規進行調整和規定。
其次是用益物權的轉讓。在一定條件下,用益物權可以進行轉讓。轉讓用益物權的程序一般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并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進行轉讓手續,包括書面通知、協議簽訂等。
同時,轉讓方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向受讓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權益保障。需要注意的是,用益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如涉及不動產的用益物權,還需進行不動產登記手續,確保權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雙方在設立和轉讓用益物權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和義務,并遵守合同約定。
總的來說,用益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涉及一系列法律規定和程序,確保權益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應仔細研究和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的權益和義務,以確保用益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用益物權的無效轉讓用益物權的無效轉讓是指在一定情況下,用益物權的轉讓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即轉讓結果被法律上視為不存在。
轉讓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用益物權的轉讓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例如違反了公序良俗、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等,轉讓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例如,轉讓行為違反了土地規劃用途的限制,或者轉讓的受讓方沒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資格,都可能導致轉讓無效。
轉讓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如果用益物權的轉讓雙方在意思表示上存在重大不一致,導致雙方未能達成真實意思一致,轉讓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例如,轉讓方在轉讓時使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脅迫受讓方進行轉讓,或者轉讓方誤解了轉讓的性質和后果,都可能導致轉讓無效。
轉讓未經權利人同意:如果用益物權的轉讓未經原權利人的同意,即轉讓方沒有得到用益物權人的明確授權或同意,轉讓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原權利人保留了用益物權的使用和收益權,只有在其明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行為才能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用益物權的無效轉讓,法律上將其視為從未發生過,轉讓雙方恢復原狀。轉讓雙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救濟措施,如撤銷轉讓、恢復權利等。
來源:法治日報
浙江省溫州市的楊某某想把自己手上一套價值1600萬元的商品房賣掉,其間遇到一名開豪車的闊綽小伙,不僅下定金爽快,后來150萬元定金說不要就不要了。
出手就能買1600萬元的房子,小伙到底做的是什么生意?楊某某好奇地想。但他更想不到的是,自己會因此掉進一場“龐氏騙局”。
年輕有為的小伙
2020年8月,楊某某通過中介,想把自己位于溫州市鹿城區的一套3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賣掉,瞿某找到了他。
看完房后,瞿某很爽快,當即簽訂購房合同,支付150萬元定金,并約定一兩個月內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楊某某開心之余也有些好奇:“這個1995年出生的年輕人,出手就買價值1600萬元的房子,他做的什么生意?”
見楊某某來問,瞿某也沒“隱瞞”,把自己的手機銷售生意經告訴了楊某某。楊某某很心動。
一轉眼,雙方約定過戶的時間到了。楊某某聯系瞿某,但瞿某資金周轉出現問題,稱要先把生意做好,房子暫時不買了,并表示之前付的150萬元定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楊某某。
楊某某印象中,瞿某開著路虎攬勝,穿著打扮時尚,一看就年輕有為。雖然房子沒能順利成交,但見瞿某這么爽快,他覺得瞿某很值得信賴,準備投資瞿某的手機倒賣生意。
打水漂的投資
視頻為犯罪嫌疑人瞿某向被害人宣傳虛假手機投資項目,展示自己的庫存。
瞿某給楊某某看了他拿貨的視頻,并帶他聯系了自己的上線供應商。楊某某看后,更確信瞿某是做大買賣的,于是跟瞿某約定從他這里拿貨。
剛開始,楊某某只采買了幾十元萬元的手機試水,倒賣后小賺了一筆。之后,他加大投資,前后共投入四五千萬元。起先,瞿某都按約供貨,但到2020年12月18日之后,供貨不斷延遲。
楊某某聯系瞿某詢問原因,瞿某說是上家供貨出了問題。楊某某后來一再追問,但瞿某一直推脫隱身,欠下楊某某2030.9萬元貨物未發。
除了楊某某,在瞿某處投資賣手機的還有潘某。和楊某某一樣發現自己上當的潘某,最早報了警。
原來,他們眼中的青年才俊瞿某僅初中畢業,沒有固定職業,而他所謂的手機生意,也是個圈套。
2018年,瞿某開始涉足手機倒賣生意。但他發現,正常的手機倒賣每臺只能賺幾十元,銷量不大,沒賺頭。此時,他和朋友因為網絡賭博輸了40多萬元,急需還債。
2019年下半年起,他向身邊的年輕朋友宣傳,自己有途徑可以從某大型移動通信產品分銷商處拿到內部一手新式高檔手機,拿貨價比市場低很多,讓他們將錢投在他這里,利潤很高。
剛開始,有四五個朋友將少量的錢投到瞿某處,瞿某定期給他們利潤,利潤是投資款的6%-15%。同時,瞿某也真的在賣手機,并經常在朋友圈發布相關動態,制造出他在做手機生意的表象。
找人玩轉“把戲”
為了獲得更多投資款,瞿某表示,可以直接提供手機給他們,讓他們自己賣到市場上,這樣利潤更高。
因為瞿某倒賣的都是一些新款的高檔手機,通過口口相傳,朋友帶朋友、親戚帶親戚,大量資金涌向瞿某。
瞿某賣的手機,真如他所說,來自某大型分銷商“一手貨源”嗎?
其實不然。事實上,瞿某讓手下從市面上大量收購新手機,再以每部低于市場價100元至500元的價格賣給投資商。高價買、低價賣,雖然瞿某是虧的,但是他卻在投資者心中穩固了“一手貨源”的假象。
瞿某知道自己做的是“拆東墻補西墻”的買賣,只有不斷吸引新的投資,“把戲”才能繼續玩得轉。于是,他找到最初做手機生意時認識的商人楊某。
瞿某騙楊某說,自己有個很大的供應商,但對方不愿意拋頭露面,而且他擔心客戶找到這個上家把他踢出局,所以想請楊某假扮上家去見他的客戶,讓大家放心。楊某同意了。
各投資人見到楊某后,安下心,陸續加大投資。于是,瞿某又有了錢,可以用投資款支付之前投資人的利潤和采購手機的虧損。
“改名換姓”作案
短短兩年,瞿某靠著他虛構的倒賣手機生意,吸金4.2億元。
但這樣的“盛況”注定不能一直維持。2020年底,瞿某的“龐氏騙局”被戳破。2021年4月,瞿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列為在逃犯。2022年9月2日,瞿某被抓獲。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2019年至2021年,瞿某向42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4.2億元以上,其間支付本金及利潤2.6億元以上,后因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返還資金達1.6億元以上。
資金鏈斷裂后,逃跑的瞿某搖身一變化名“郭金”,自稱是寧波某科技公司員工,故技重施。
他找到了“合作伙伴”——投資人之一謝某。這次,兩人角色互換,由瞿某扮演上家,謝某出面找投資人,虛構以低價拿到手機賣給下家的事實,繼續騙取投資款。經查,謝某和瞿某兩人合計騙取3名被害人共計477萬元。
近日,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檢察院對主犯瞿某以涉嫌集資詐騙罪、詐騙罪提起公訴。同時被起訴的還有謝某,檢察機關認為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胡靜
來源|法治日報